在关于“手机电视国际之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广电总局专家的一篇《手机电视不是电信增值业务》的官方文章,引起了行业不小的关注。该文指出,其它标准被推选成为手机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国标技术方案的消息传出后,再次刺伤了广电人的心。移动多媒体广播标准一开始就是广电自己的事情,是广电部门主导的、地道的广播电视类业务,不是电信增值业务。移动多媒体广播与传统广播电视的区别仅在于后者将接收终端延伸到了手机、PDA等移动终端,其余方面采用的仍然是完全意义上的广播技术。手机电视作为现有广播电视网络的延伸,是一项免费的公益业务,不是电信业圈钱的工具。然而广大消费者都被电信行业先入为主的概念所误导了。广电部门今天的做法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扣以了“部门利益”的帽子,实在让人感到非常痛心!该文结尾的地方还提到,广电长期以来承担舆论宣传的重任,在产业发展方面还是幼儿水平,根本无法与多年成长起来的产业巨人竞争,也根本无意与之竞争。因此,用不着对广电的发展心生顾虑,相反应该多给广电一些优惠、一些扶持、一些宽容和一些理解。
这篇官方意义的文章,很典型的揭示了电信产业与传媒产业在概念上的矛盾和分歧;而这种矛盾又决不是仅存在于手机电视这一件事务上。试想,按照这种思路,是不是彩铃也可以看成是传统唱片行业在CD、卡带之后的另一种发行模式,而不是电信增值业务了?反过来我们假设一下电信专家的反驳,——手机电视只是用户通过Wap的方式上网浏览的一种信息服务内容,用户通过Wap上网后浏览天气预报或视频内容,只是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同而已,怎么会成为“地道”的广电部门自己的事情了呢?总之,必然是各执一词,莫辨是非。但事实上,仅从语言措辞上就可以看出,电信产业与传媒产业的隔阂,就已经是“世界观”层面的问题了,而不简单是商业竞争中的均等竞标问题。
在本文从理论上区分电信与传媒的产业分水岭之前,不妨再看一张图。这是2006年中国传媒产业细分市场结构图。从这张来自“传媒产业理念”的官方数据图中可以看出,“移动媒体”和“网络媒体”俨然被划入传媒的分类,其产值被计算入了中国传媒业的产值。那么,当年电信行业的产值统计是否就要把“移动媒体”和“网络媒体”去掉呢?移动增值业务中,哪些属于“媒体”业务,哪些不属于“媒体”业务呢?换言之,电信产业与传媒产业的分水岭,究竟在哪里呢?
电信产业虽然与传媒产业有交集,但其本质意义上并非文化型的创意产业;这也正是其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最终没有和文化部或广电部合并、而是与工业部合并的根本原因。事实上,电信行业和交通行业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很多较权威的服务业分类目录中通常把交通与电信划归为一类,归属于“流通部门”。如国家标准GB/T19004.2-1994-ISO9004-2:1991中把服务业分为12类,其中交通和电信一起被归在交通和通信类,此类具体包括机场与空运、公路、铁路和海运、电信、邮政和数据通信。而这个重要的思路,正是划分清晰电信产业与传媒产业分水岭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