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条例和规定,旨在建立适宜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机制,实施加快开放的主动策略,吸引各类资本进人电影业,推动中国电影的产业化进程。
一、国家电影经济政策
自1993年三个权威性文件(《关于当前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继发布,启动了中国电影业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改革。
这三项改革,打破了中影公司垄断发行的局面;使得电影业所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市场多主体的形成成为可能;并拓展了融资渠道。以此为依据中国电影业的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到2005年的十余年间,先后实施了“影视合流策略”、“电影精品战略”、“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电影股份制、集团化改革”、“引进分账大片”、“院线制”等重大举措。随着电影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在入世的新形势下,对于电影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先后两次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1996和2002年),规范、启动和引导着电影市场。2003年,三个新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及2004年CEPA的签署,对于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的资格准人,对于外资、港资进人中国电影业,对于调整电影审批制度都做了许多更加有利于电影业发展的新调整,再次为电影业的放开和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政策支持。
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第20号总局令)中,外资被允许进人电影制片行业,前提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且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2004年11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第43号总局令)开始实施。这一规定,更加降低了境外电影企业进人中国的准人门槛,扩大了投融资主体开放的范围。我国首次允许外资公司涉足中国内地的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领域,允许外资与内地资本合作建立合资电影企业和电影院线,参与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但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从而在制度和法律上确立了境外资本在中国电影领域中的合法地位。随后的大小八个规定(这八个规定是:《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电影审查规定》)第一次提出社会资本可以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第一次提出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这种加快开放的主动策略,有助于吸纳各类资源、资金,做强做大中国电影业,在电影业摆脱困境、挖掘潜力、探寻出路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性尝试。
这样,中国电影业的机制改革在与产业革命配套进行的过程中,在动态化的重新组合中,开始以全新的姿态接受来自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挑战。且电影业也由一个相对封闭的经营格局逐步走向对外开放:先由纯粹的国家政府行政指标下的电影制作转向电影企业自负盈亏的公司化运作;再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允许民营影视制片公司、个人独立制片拍摄电影;然后再逐渐向境外开放,从加入WT0后,允许国内电影企业和国外资金合作拍摄影片,到第43号总局令出台,向境外资本开放的幅度更为加大。
总之,电影政策的日渐开明和电影业投资环境的日渐好转,为电影产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些优秀国产影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成功,也证明电影是一个新的可以创造高额利润的增长点、投资点。
二、对发行放映业的投融资政策
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上,要求在推进院线组建时,要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加快结构调整,形成由一个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组合的院线,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就院线组建和影院改建的融资政策做出了规定:“省内院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需经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院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需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影院改建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但须由中方控股或控制经营主导权。境外资本投资改建电影院,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2004年1月,在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改变目前院线数量多规模小,跨省院线延伸能力不强,省内院线仍然存在地域垄断的状况。加快院线整合,扩大院线规模,鼓励以跨省院线为龙头,以资产或契约连接形式紧密整合,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经营,以不同形式进行资本结构改造;鼓励系统内外国有、民营资本参股、控股或者独资组建院线,影院可自主选择院线合作;鼓励院线之间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在2004年11月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对院线公司进行整合重组又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这就为以资本为纽带推动放映业的重组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三、国家对电影业的扶持、保护、优惠政策
在《电影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各放映单位放映国产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还设立电影专项资金鼓励对国家的重点影片、少数民族影片、农村影片、儿童题材影片以及动画片进行长期的扶持政策;还对国产动画片专业制作机构实行免税政策;并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大型国有制片基地的改造工程;还实行对新成立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