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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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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