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陕农村电影数宇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 要加大公共服务役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渡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所需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东部地区山本省(区、市)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臾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本省各级财政解决。各地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共同成立国家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总体要求,全面组织和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制定数字放映计划和设备资助、场次补贴计划;
(四)审批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加工制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落实本地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放映计划、制定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推动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招标本省(区、市)配套资金购置的数宇放映设备,所购设备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经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证;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放映设备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日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负责公益影片数字化转换、存贮、压缩、打包、加密、卫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并受政府委托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负责数字影片信息网站和在线订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负责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提供可分类查询、分类统计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监管公益影片的放映情况。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宇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研发、生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由国家厂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技术检测,报科技司审核后发放设各认定证书。
第八条 政府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中央财政资助的设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负责集成、组织培训、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奋地方购买的设备,由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成、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也可委托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代理以上业务。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地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资助设备由省(区市)或市(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