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字影片的发行与传输
数字影片的传输可通过卫星、硬盘、光盘或其他方式进行传输。由于卫星传输可充分体现数字电影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所以数字影片的传输应以卫星传输发行为主,其他传输发行为辅助方式。
数字影片的发行主要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中心统一管理,并提供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质量标准的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由不同的发行机构和渠道进行发行。
由于以前的播放服务器都属于影片与服务器捆绑式发行放映方式,即从数字电影发行节目的制作、管理控制、传输发行到电影放映为一个体系,所以不同型号的播放服务器只能播放属于自己体系的数字影片,从而造成了节目制作、资源共享多方面的浪费和不便,也不利于对节目质量的把关和控制。目前,有关部门及行业之间已在着手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部分设备及型号已实现了对节目放映的对接,使节目资源能够共享。
数字影片的发行可通过放映院线方式或直接授权方式进行。国家在《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放映设备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30家以上不同省(市、区)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3、数字影片放映
数字电影流动系统最终目的是实施数字影片的放映。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可通过数字电影院线方式,也可由独立的放映单位或放映个体实施。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及其放映人员是实施数字流动放映的基础。放映设备主要包括播放服务器、放映投影机、功率放大器、扬声器、放映银幕等。
由影片发行单位将数字电影节目拷贝到放映单位的播放服务器中,并给予放映授权后即可进行正常放映。目前的电影放映授权主要有:限定场次方式、限定时间方式、套餐方式、节目购买方式等,不同发行单位的发行方式也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