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评审细则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参评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是上一年度曾在报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过的。
2、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趋势,总结广播影视行业的科研管理经验和事业建设成就;
3、内容应有所创新,有独到见解,论据充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对广播影视实际工作起促进或借鉴作用;
5、观点鲜明,文笔流畅,论述清晰。
6、图表清晰、准确、规范,字数应不少于3500字。
7、参评论文的主要撰写人应不超过3人。
第二条 申报科技论文奖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局或本单位论文参评推荐工作。电影系统参评论文可通过本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也可通过总局电影局申报。
2、每个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总局每个直属单位最多推荐10篇,并将推荐结果填写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一)中。
3、推荐的每篇参评论文均需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参评表》(见附件二)。
4、各推荐单位于每年1月~3月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推荐汇总表》(1份),与参评论文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参评表》(一式10份)及论文电子版(1份)同时报总局科技委秘书处。
第三条 总局科技委秘书处依照本细则对推荐论文进行资格审查,并分类汇总提交评审。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参评论文按学术水平、科学性、实用价值、文章逻辑性和文字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论文质量进行打分。
第五条 论文评审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应符合:有创新性的论点;论据完全正确,既有深入的理论分析,又有严格的实验验证;对解决当前全局性重大问题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立论精辟,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二等奖应符合:论点有一定创新;论据正确,有必要的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对解决当前全局或局部问题有较大实用价值并有一定的实际效果;立论明确,结构、层次和逻辑性较清楚。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参评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是上一年度曾在报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过的。
2、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趋势,总结广播影视行业的科研管理经验和事业建设成就;
3、内容应有所创新,有独到见解,论据充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对广播影视实际工作起促进或借鉴作用;
5、观点鲜明,文笔流畅,论述清晰。
6、图表清晰、准确、规范,字数应不少于3500字。
7、参评论文的主要撰写人应不超过3人。
第二条 申报科技论文奖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局或本单位论文参评推荐工作。电影系统参评论文可通过本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也可通过总局电影局申报。
2、每个省(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总局每个直属单位最多推荐10篇,并将推荐结果填写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一)中。
3、推荐的每篇参评论文均需填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参评表》(见附件二)。
4、各推荐单位于每年1月~3月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推荐汇总表》(1份),与参评论文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科技论文奖)参评表》(一式10份)及论文电子版(1份)同时报总局科技委秘书处。
第三条 总局科技委秘书处依照本细则对推荐论文进行资格审查,并分类汇总提交评审。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参评论文按学术水平、科学性、实用价值、文章逻辑性和文字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论文质量进行打分。
第五条 论文评审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应符合:有创新性的论点;论据完全正确,既有深入的理论分析,又有严格的实验验证;对解决当前全局性重大问题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立论精辟,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二等奖应符合:论点有一定创新;论据正确,有必要的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对解决当前全局或局部问题有较大实用价值并有一定的实际效果;立论明确,结构、层次和逻辑性较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