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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film.com 1997年01月01日 中国电影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用安排。

  第七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入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用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对个别摄制成本较高的重大题材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资助;2.对获广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奖励;3.对筹拍重点故事片临时周转资金的借款;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7.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8.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目的借款或资助。重大题材影片是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后,以另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和经国家管委会批准的少量其他方面的重点故事片。

  (二)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的资助或借款。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1.新建电影院、厂房、摄影棚、办公楼、技术楼、仓库、片库、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2.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影制片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发行放映企业;3.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4.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缴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中央返回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应缴入本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中央、地方两级管委会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入专用过渡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过渡帐户”),作为上缴财政专户的过渡帐户。该帐户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省级管委会必须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将专项资金上缴到国家管委会“专用过渡帐户”;国家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地方上缴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项资金的支用(包括回拨款)实行定期拨款。国家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审批的收支计划,按月度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审批后,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会,其中,对回拨款部分,每月按照实际上缴数和规定比例预拨,年终结算。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摄制重点影片申请借款(资助)程序

  1.凡申请借款拍摄重点影片的制片厂,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拍摄计划和借款计划,以及申请借款影片的文学剧本或内容提要。

  2.凡列入广电部重点影片摄制计划,其摄制资金不足的,可向国家管委会提出借款申请。国家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借款(具体借款申请程序和规定由国家管委会另定)。个别作为资助意向的重点影片应先按重点影片的借款程序办理,待影片完成后,视其拍摄质量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补助或借款的申请程序,由省级管委会制定。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问题,经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重点制片基地申请设备和技术改造,由省级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借款或资助。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置专职人员经管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国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回拨;3.审核重点故事片、儿童年片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4.审核制片基地设备和技术改造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5.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6.核拨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项目的资助;7.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表,上报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8.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2.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将专项资金按期上缴国家管委会的银行专户;4.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资助、借款事项;5.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资助申请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管委会;6.负责总结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确良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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