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洗印厂、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了加强电影生产中底样片加工规范化管理,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国内各制片单位委托洗印厂(车间)加工故事片底样片,需有电影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厂(公司)出具底样片加工委托函;没有出品权的单位需出具电影局同意拍摄并拨给生产指标的批复(复印件)和底样片加工委托函。才能签订加工合同。提取底片应有制片厂(公司)的书面通知,洗印厂方可放行。
第二条对中外全作制片冲洗底片的管理。
1.洗印厂(车间)承接合拍片底样片加工,除执行本规定第一条外,尚需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并委托洗印厂(车间)代管原底片。
2.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3.个别需出境作特殊技术处理的底片,制片单位经合拍公司提出申请,合拍公司提出意见后专项报电影局,注明需出境的“镜头”号、长度、需作特效内容,经电影局批准后,由合拍公司持电影局批文负责监督执行。洗印厂(车间)验收电影局批文复印件后,要负责核对,方可允许提出放行。不得单独接待外方办理提取底片。已完成技术处理的底片需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套底工作。
4.混录双片经电影局审查通过并完成套底工作后,洗印厂(车间)应制作一磁疗符合技术要求的画面翻正片及必要的素材,以保证国内发行拷贝的技术质量。
第三条对各类专题片及特殊形式影片的底样片管理。
1.洗印单位接收境内单位的科教、纪录片及使用胶片拍摄的音乐电视片等各类专题片、环幕、球幕等特殊形式影片的底样加工,需有制片单位或影视制片单位的正式委托函。
2.境外来华摄制的专题片、特殊形式影片的底样片加工管理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3.凡有明显故事情节的影片不得以专题片的名义委托加工,先印厂(车间)也不得受理。
第四条承接影片底样片加工任务的洗印单位,每月五日前需向电影局制片处通报上一月底片加工情况(包括主题、出品单位、冲底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