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条件:
? (一)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 4、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 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 7、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二、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 (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 (二)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 (三)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三、报批程序?
?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 (根据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第3号令)









